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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什麼規定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範圍:

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什麼規定

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發放防護用品的範圍是:

(1)井下作業。

(2)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4)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禦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温作業的工種才能發給防寒服裝。

(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6)有強烈輻射,燒灼危險的作業。

防寒用品的發放條件:

1、我省境內,冬季經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點從事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

2、冬季期間經常在湖面、河面、水庫作業的職工。

3、常年從事室內攝氏零度以下低温作業的職工。防寒服裝的發放應根據當地氣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別發給,其使用時間不少於三個冬季。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