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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暫行規定

郵電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暫行規定

郵電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工作,促進郵電通信發展,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商業部(88)勞人護字10號文件精神,並結合郵電通信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4-24

實施時間:1991-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則

(一)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工作,促進郵電通信發展,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商業部(88)勞人護字10號文件精神,並結合郵電通信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

(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是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身體不受傷害的預防性輔助措施,而不是福利待遇,因此要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發放。

(三)防護用品的發放對象為企業的生產人員。科室直接管理生產的幹部和勞動保護幹部,以及工程技術人員等參加生產勞動,可根據需要發給防護用品,其使用時間適當延長。

(四)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使用期限,要根據工程、地區、勞動條件的不同有所區別,如生產人員和非生產人員、外勤人員與內勤人員、施工人員與維護人員、平原地區與山區、高寒地區與其他地區、露天作業與室內作業等。

(五)發放防護用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職工安全與健康的關心,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又較複雜,各單位必須加強管理,應本着既要保障職工在生產中安全健康,又要儘量節約開支的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發放標準。

二、防護用品分類和發放原則

(六)防寒服裝及用品:對冬季在嚴寒地區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外勤人員和車船駕駛人員,分別發給長短棉大衣、棉工作服、棉背心;對特別寒冷地區及特殊工種人員,發給長短皮大衣、皮工作服、皮背心、皮套褲,並按實際需要對以上人員發給棉帽、棉皮鞋、棉皮靴及棉皮手套。

(七)防護服裝及用品:對從事露天、高處、地下及有鈎掛、刺割、絞碾危險,或接觸放射性、腐蝕性及髒污物質的作業人員,分別發給工作服、揹帶褲、大褂、圍裙、套袖或呢防酸服、防輻射服等。

(八)防護鞋(靴):對作業中足部需要防燙、刺、割、腐蝕的人員,分別發給皮鞋、高温鞋、耐油鞋、防酸鞋、登山鞋等。

(九)防護帽:對作業中頭部需要防碰撞、防曬、防塵及防止髮辮絞碾的人員,分別發給安全帽、防曬帽或女工帽。

(十)防護手套、口罩:對作業中手部需要防止燒燙、刺磨的人員,分別發給線手套、布手套、刷膠手套等。對需防灰塵、風沙、異味吸入口腔的人員,分別發給紗布口罩或防塵口罩。

(十一)防護眼鏡:給作業中對眼部有傷害或影響視力的人員,分別配發或配備電焊眼鏡或面罩、平光鏡、色鏡、防風鏡、防微波輻射鏡等。

(十二)護肘、護膝、護腿:給作業中對肘部、膝部或腿部安全有影響的人員,分別配發護肘、護膝或護腿,以避免被擊傷、燒傷、刺割或蛇咬。

(十三)防水、防雨用品:對需要防雨防潮濕的外勤人員或涉水潛水作業人員,分別配發防水膠布、單雙膠工作服、雨衣、防水鞋、潛水衣等。

(十四)防觸電用品:對有觸電危險或受靜電危害的作業人員,分別發給絕緣手套、單或棉絕緣鞋(靴)、防靜電服、防靜電鞋等。

(十五)防墜落用品:對登高作業的人員,配備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

(十六)防噪聲用品:對在噪聲較強環境中作業的人員,可以配備耳塞或耳罩。

(十七)保健人員用品:對醫護人員分別發給醫護帽、口罩、白色長工作服。

(十八)衞生用品:為職工作業後洗手、洗澡和洗滌防護用品,分別發給手巾、肥皂、藥皂或洗衣粉等。

三、防護用品的質量標準

(十九)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符合安全要求,經濟實用,美觀大方。

(二十)單工作服及大褂一般採用棉織品或化纖面料製做,防酸服、防煙火服等特殊工種工作服,必須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二十一)防寒服可採用棉、人造毛或皮毛製品製做,但須根據當地寒冷情況和具體作業條件確定製做標準。

(二十二)防寒帽和防寒手套一般採用棉絨製品製做,特殊工種和高寒地區可採用皮毛製品製做。

(二十三)防雨用具一般採用防雨膠布或塑料製品製做,特殊工種的雨具根據技術要求製做。

(二十四)郵電防護服裝的式樣,由部根據各工程生產特點統一設計制定。

(二十五)郵電防護服裝的顏色,為便於管理和社會識別,外勤作業人員的服裝均定為墨綠色;內勤作業人員的服裝可用其他顏色,但必須有部定的統一郵電標誌。

四、發放範圍和使用時間

(二十六)主要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及使用期限由郵電部制定(見附表)。各郵電管理局、總公司可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超出部規定的須報部審批。其他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各郵電管理局、總公司根據本規定的原則自定。

五、防護用品的管理

(二十七)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發放範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要求,以及主要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購置點的確定,由勞動部門負責;防護用品的購置、保管、發放,由行政或物資部門負責,其中對技術標準要求高的防護用品及工作服,應與勞動部門協商辦理。

(二十八)為了確保郵電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標準、式樣統一和價格合理,部分主要防護用品,應由部組織管理局、總公司通過招標確定生產廠家。

(二十九)購置或訂做防護服裝,不得超過部定費用標準(另行研究制定);其他防護用品的購價不得超過當地勞保用品專營商店的價格。

(三十)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由行政或物資部門制訂下年度所需防護用品計劃,經勞動部門審核後執行。

(三十一)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發放領取和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發領手續齊全,帳卡物三相符。要愛惜保養防護用品,杜絕損失浪費。

(三十二)對有下列情況的人員停止發放各類防護用品:

1.離休、退休、退職或在職死亡,以及調出本單位;

2.援外出國或長時間到外單位支援工作(原發防護用品使用時間順延);

3.工傷、病事假、脱產學習超過六個月(原發防護用品使用時間順延);

4.被開除或除名。

(三十三)各級領導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負責領導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要經常教育職工正確穿戴使用防護用品。對因不按規定穿戴使用防護用品或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均由本人負責,領導有權追究其責任。各單位不得假借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非防護用品。

(三十四)各郵電管理局、部屬各總公司應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和發放標準的實施細則,由勞動部門組織實施。

六、附則

(三十五)本規定的修改解釋權屬郵電部。

(三十六)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各郵電管理局、總公司和部直屬各單位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