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相比於男職工,女職工在身理結構上不同,也是比較脆弱的。因此,在勞動方面,國家給予了女職工一定的權益保障,其中就包括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一些特殊的勞動。那究竟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的勞動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温作業;
(七)高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哺乳期不得從事的勞動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對於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除了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外,同時處於不同階段的女職工,法律方面可能還有特殊的規定。若所在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安排女職工從事上述勞動的話,則就屬於違法行為,那麼此時用人單位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作為女職工,也要知道自己的哪些權利是受到國家保護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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