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可以減輕多少刑罰?
減刑可以減輕多少刑罰根據減刑幅度確定,一般情況下罪犯不管怎樣減刑,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可以對某些犯罪分子決定限制減刑。犯罪分子存在哪些情況限制減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可以減輕多少刑罰
減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規定。
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情況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獲得減刑後,犯罪分子可以提早出獄,但是被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提前出獄的時間又被推遲了。至於,減刑可以減輕多少刑罰,需要根據是的表現情況才能確定。要是罪犯有重大立功的話,那麼相對減刑的幅度就要多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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