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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勞動防護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在工作當中肯定是有很多的意外情況的,我們國家為了應對這樣的情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需要給我們勞動者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是按照時間來進行發放的,春夏秋冬的時候肯定會各發放一套工作服口罩還有手套,並且每一個季度會發放500g的洗衣粉。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保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試行規定)

勞保用品實行專項管理,定期定額統一發放制。由庫管按此管理制度發放。部門負責人審批。現根據崗位需要,制定以下發放標準:

—、工作服

(1)生產一線新入職員工第一年每人發放:夏裝或秋裝各兩套。

(2)生產一線員工每人每一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2)搬運、清潔工每人每兩年發放: 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3)管理、技質後勤輔助人員每人每三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4)應外出或售後服務等,需領工作服時,必須由生產部經理簽字。

二、衞生口罩

(1)漆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3個。

(2)木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2個。

(1)打磨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四個。

(2)其它工種人員因臨時工作需要,需車間主任批准發放。

三、手套

(1)需帶帆布手套的崗位:下料工、鉚工、打磨工及搬運工每人每月 發兩付。(每一次發一付,餘下的按以舊換新領用)

(2)焊工:每月每人發一雙帆布手套,半年發一雙焊工專用手套。

(3)庫管每月每人發線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雙。

四、毛巾

庫管員、生產員工、搬運工及清潔工 每人每半年發一條

五、洗衣粉

生產員工、搬運工及清潔工 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庫房 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專用帽每人每年1件,護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鉚工發專用安全帽一頂,若損壞或遺失,自行賠償。

七、勞保鞋

(1)焊工絕緣勞保鞋每人每年一雙。

(2)管理後勤輔助人員勞保鞋每人每三年一雙。

(3)其它一線員工勞保鞋每人每年一雙。

八、工作服和勞保鞋的收費標(對中途離職員工)

工作服和勞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職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後,如果已發放工作服和勞保鞋,此項費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資中暫扣,如果連續工作半年以上的員工,此暫扣的費用返還給本人;對連續工作未滿半年以上離職的員工,此項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1)連續工作不足半年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連續工作不足5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20%收取。

(3)連續工作不足4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40%收取。

(4)連續工作不足3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60%收取。

(5)連續工作不足2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80%收取。

(6)連續工作不足1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100%收取。

(7)新入職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時,由綜合部收管此項費用;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由綜合部返還此項費給員工本人;對未滿半年離職而收取工作服和勞保鞋成本的資金,每半年上交財務部,並建立收取、返還及上交金額台帳,備查。

規定發放和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罰 則

第十九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不合格產品,並予以銷燬。

第二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生產,並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銷售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按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檢驗機構檢驗的結果如與事實不符,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更正;給受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檢驗機構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檢驗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經 營

第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第十一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審查合格的發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

定點經營的申報和審批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貯存條件;

(三)經營管理人員熟悉國家勞動防護用品有關標準以及各項規定;

(四)經銷人員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品知識,能為用户正確介紹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

(五)具備切實可行的商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並能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可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偽劣或不合格產品。

第十四條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安全許可證由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

可以看出勞動防護的發放是必須的,在對於不同的工作發放的物品東西也是不同的,並且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單位是不能銷售劣質和不合格的產品給勞動者,對於一些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需要有安全許可證才可以進行使用,安全許可證是安全許可證辦公室頒發的。

標籤:勞動防護 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