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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勞動合同規定辭職不予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的一種憑證,因此勞動合同往往會對雙方關於勞務工作的重要內容予以規定,例如工作的具體內容,工作的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等。那麼,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規定辭職不予發放工資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嗎?

可以勞動合同規定辭職不予發放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定義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裏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構件之一是員工,之二是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之三是薪資一般是貨幣形式·。

因此,工資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並非任何勞務報酬都是工資,例如被邀請做報告所得的報酬就不是工資。

對於你提出的“辭職後不發工資怎麼辦”問題,辭職後不發工資的,可以進行起訴或者是勞動仲裁,辭職後不發工資的話最好是先和公司的人進行協商,這樣也不至於撕破臉,如果還想在公司幹下去的話,這應該是最好的方式了。

根據以上的內容來説,只要勞動者是通過合理的方式離開了用人單位,例如先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通知再在30天之後自動離職,這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離職方式,那麼就是勞動合同規定辭職不予發放工資,勞動者也不應該受這種不合理的條約所限制,也可以要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