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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調崗的方式,變相逼女職工辭職該如何處理?

女職工懷孕後會面臨着身體不適、產檢、休產假等問題,對其本來的工作一定會有影響。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尤其是私企,為了因避免女職工懷孕帶來的損失,很多企業會以女職工孕期無法勝任原工作為由將其調到其他工作部門的工作崗位。讓女職工因為換崗壓力等一系類問題知難而退,主動辭職。

用人單位以調崗的方式,變相逼女職工辭職該如何處理?

例如,將原本從事人力資源崗位的懷孕女職工調到銷售部做銷售人員,讓女職工因為從沒從事過銷售工作,而產生巨大的壓力,並且以不能完成指定的銷售任務而扣其獎金,讓女職工知難而退,自己辭職。

遇到上述情況,女職工可以根據《勞動監察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收集相關的證據,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