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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的形式逼員工主動離職合法嗎

一、調崗的形式逼員工主動離職合法嗎

調崗的形式逼員工主動離職合法嗎

不合法,單位調崗需要和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否則無權給勞動者調崗。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賠償金,建議你們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只能進行勞動仲裁解決了,才能更好維護勞動者的最大利益。

二、申請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到仲裁委員會祕書處辦理立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1、 仲裁申請書;

2、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仲裁協議;

5、其他證據材料。

本會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則通知申請人預交仲裁費,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通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並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選擇仲裁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出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三)、仲裁開庭前的準備

1、研究把握仲裁規則和相應通知書。

2、提出異議。依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間提出。

3、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講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4、提出答辯或反請求。

(四)、開庭和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申請書、答辯狀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1、仲裁庭進行事實調查;

2、雙方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雖然説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薪資了,但是並u代表用人單位就可高人一等,發放薪資,也是因為通過自己的勞動換來的,雙方是一種合作關係。所以在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直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好,這樣對雙方都是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