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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調休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3.18W
辭職時調休應該如何處理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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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調休應該如何處理

假期仍然有效。

許多員工或者由於合同期滿,或者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導致勞動關係的中斷,造成員工手上的調休單“來不及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關係的終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也就是説,員工手上的調休單是不會“過期作廢”的,不能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而一筆勾銷。

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過了試用期,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內,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在雙休日加班的員工進行補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員工堅持要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一般是不會得到支持的。至於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150%和300%的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

年休假未享受完就離職了,用人單位是否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呢?這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但是,即使用人單位因此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也不應套用加班費的支付標準,一般也以一天給予一天工資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