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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執業規則有哪些?

醫師的工作關係到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在執業活動中理應依法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診療規範和技術常規等行為規則,把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當做自己奮鬥的方向,致力於推進我國理療衞生事業的發展,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

醫師的執業規則有哪些?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規則是一切事物運行、運作規律所遵循的法則,規則具有相對的約束性,醫師的職業規則,一方面是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還有一方面是規範意識的服務行為。醫師肩負着救死扶傷的使命,按照規則行醫也是對自身的一種利益保護。

標籤:醫師 規則 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