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合夥企業事物的執行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及對內對外關係中的事務處理等活動。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必須按照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決定行事,執行合夥事務既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根據協議委託個別合夥人單獨執行。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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