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範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準確無誤。
二、行政許可制度範圍的內容有哪些?
即行政許可的範圍,換言之,就是指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調整的事項範圍。從世界各國實行許可制度的範圍看,大多數的行政許可事項都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關係到公民、社會、國家利益的特殊行業、經營活動,如礦產資源的開採許可,特殊商品的貿易許可;二是關係到公民生命、自由、財產利益的特殊職業,如律師職業、會計師職業的許可。總而言之,允許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與公共福利有關的領域,應該由政府承擔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責任的領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在適用聽證的程序時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而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提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同時還要確保所存在的相關證明材料已經收集齊全,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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