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對非法行醫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執業醫師法對非法行醫的處罰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衞計局會依據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進行處罰。
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怎麼認定
1、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方面
(1)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
(2)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法中對非法行醫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
3、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
三、未取得職業資格行醫是非法行醫罪嗎
1、涉嫌非法行醫,很有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處罰過沒有改正或者非法行醫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構成非法行醫罪。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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