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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規則有哪些

隨着醫療的進步,人的健康狀況的得到改善,這對於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但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醫療糾紛。若醫療糾紛處理不好,影響重大。很多人會選擇法律的途徑來處理糾紛。對於醫療糾紛發生的事故,需要依法進行司法鑑定。那麼,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規則有哪些?小編為大家做出介紹。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規則有哪些

一、相關概念介紹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規則有哪些

(一) 堅持“鑑定人專業判斷的原則”

法官是代表法而有權威,鑑定人則是具備專門知識而有權威。司法鑑定人在司法鑑定實踐中,應深刻領悟《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精神,以鑑定人高度責任感,堅持以醫學的技術手段而非法律的推定原則作為醫療過失鑑定的主要技術支撐,做出專業的司法鑑定意見,使得醫療糾紛鑑定意見經得起法庭質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證據之王。同時要擺正醫療過失司法鑑定行為獨特的法律地位,嚴格以司法鑑定人自身的專業權限規範自己,避免越權行事,諸如涉及案件定性等問題,無需鑑定人節外生枝。

(二) 堅持以“醫師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作為判斷醫療過失的客觀標準”的原則

1、涉及司法鑑定的醫師注意義務

醫療過失的司法鑑定,在評判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時的法定客觀標準是什麼呢?答案是:目前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一個業內統一的文件規定。那麼對於醫療糾紛如此複雜的技術問題,鑑定人及鑑定機構出具分析意見書,可能會更多地受到鑑定人個人的認識取向的影響,甚至不排除故意出具有失偏頗之意見,從而導致鑑定結果千差萬別,出現不正確、不客觀的現象。既然沒有統一法定的評判標準,鑑定人理應遵循國內該行業及相關學界普遍推行、認同的的經驗和理論。當前,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針對一些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法定注意義務的要求,相當多的行業內部也有自己的行為規則要求。因此產生了過失推定規則,即行為人的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定注意義務以及行業內部行為規則的要求,就被認為是具有過失的。因此,一般來講,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

2、注意義務分類

注意義務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兩類。一般注意義務,也稱善意注意義務或保護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利益的高度責任心,對患者的人格尊重,對醫療服務工作的敬業、忠誠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義務,是指在具體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性加以注意的具體要求。醫務人員對於患者具有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並且對於患者所發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療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險性,具有預見和防止的義務,也即高度危險注意的義務。具體包括是否違反“告知義務”、是否獲得“知情同意”、是否違反“轉醫義務”等。

(三)堅持以“審查診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規範”的原則

1、硬標準

通常我們把衞生行政部門、司法審判機關等出台的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及教科書、權威醫學文獻報道的成熟的理論作為首要的、原則性的標準,我們把它看作是硬性標準。

2、 軟標準

審查醫療機構“是否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審查案件相關醫師診療行為與其資質是否相適應。當然,不能用專科醫院醫師的水平來要求普通醫院的醫師,也不能用高級別醫院的醫療水平來要求低級別的醫師。

審查“診療行為與醫院等級是否相適應”。此時,注意不能用專科醫院的水平來要求普通醫院,也不能用高級別醫院的醫療水平來要求低級別的醫院。

(四)堅持“醫療緊急處置的寬泛原則”

醫療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時間和機會都非常緊迫的情況下,不允許醫師做更多的思考和猶豫的狀況,這時候做出的醫療行為在醫療常規和合理性等方面應該適當放寬指針。也即法律上所講的緊急避險原則,就是以犧牲較小的利益為代價,來換取更大的利益。

(五)堅持“併發症的三元處理原則”

1、有過失處理

醫師在診療之前必須對某些可能發生的損害相應的有所認識,並且能採取積極的措施儘量防止此損害的後果的發生。應當預見的併發症而沒有預見,未盡告知義務的,或者已預見的併發症而未採取積極的治療措施的則屬於醫療過失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2、可能過失處理

疾病的併發症具有相對可避免性(國外有學者甚至將併發症歸入“可防範的醫療風險”)。隨着現代醫療技術手段的不斷髮展、更新,有些在過去看來是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如今出現的概率顯著下降,而併發症的發生主要是因為醫師自身技術水平的限制或責任心較差等因素造成,則可能被判定為醫療過失。這種情況下,併發症不是必然的免責事由。當然,併發症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一旦認定為併發症,不宜評定完全責任。

3、免責處理

經醫方舉證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併發症,也就是説,該類疾病在同行業、同等資質機構內、技術水平相當的醫師處置該類疾病,基本均會有如此併發症發生,儘管醫方對併發症的發生已充分預見、並對併發症的防範採取了及時、妥當的救治的情況下,仍發生的不良後果,可成為免責情形。

(六)醫療意外的歸責與免責原則

1、免責原則

在判斷醫療意外是否屬於免責事由時,應審查以下幾個方面:醫院人員是否充分履行預見危險發生的義務。包括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服務行為之前,是否對求醫者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相應的檢查,特別是對求醫者既往有無過敏史的瞭解以及特殊疾病狀況進行全面詢問、瞭解和記載。

2、規責原則

醫務人員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學診療常規要求。如果患者或求醫者的病情根本沒有必要施行手術、麻醉、輸液治療等,而醫療服務提供者由於個人的目的以及誤診誤治的因素實施治療行為導致醫療意外,那麼,這種醫療意外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屬於免責對象。

總之,在醫療過失的司法鑑定中,應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綱,除了遵循“緊急避險原則”、“過失歸責原則”(有過失賠償)以外,還可適當參照“遵循先例原則”、以及“證據佔優勢原則”、“息訴原則”等精神,更利於案件合法、合理、合情的審理。

3、因果關係分析的原則

廣義的醫療過失鑑定一般也可包括因果關係分析。此時應注重事實層面的因果關係推理,即依據醫學的原理和技術手段做出專業性分析。

在因果關係鑑定實踐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醫療損害後果的“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及“多因多果”的情況。在多因一果的案件鑑定過程中,法醫往往無法亦沒有必要窮盡或排斥其他一切可能導致出現不良後果的諸多原因,而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佔優勢原則(優勢證據原則)”進行鑑定。註明醫療行為存在過失,有較多證據證明此過失可導致出現目前訴爭的不良後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性較大即可。

4、 參與度原則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規則主要包括鑑定人專業判斷規則、注意義務規則、因果分析規則、以及醫療緊急處置的寬泛原則等。隨着司法鑑定的發展和科學化,司法鑑定在案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這將極大地促進案件的公平公正,有利於構建法治社會和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