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執業許可證,但有醫師證屬於非法行醫嗎?
一、沒有執業許可證,但有醫師證屬於非法行醫嗎
沒有執業許可證,但有醫師證屬於非法行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規定:“犯非法行醫罪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針對非法行醫,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行醫的司法解釋共五條: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違反以上行為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336條依法判處罪行。
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怎麼認定
1、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方面
(1)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
(2)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法中對非法行醫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
3、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
三、非法行醫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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