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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合理辭退?

一、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合理辭退?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合理辭退?

1、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如果想要合法辭退,那麼單位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這是由於根據《勞動合同法》,除非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形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存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出現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等需要大規模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公司能否以員工拒絕調整崗位辭退員工

在判斷崗位調整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法官更多的是考慮的是崗位調整是否改變了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的目的,工作地點的變更則需要通過考量勞動者生活的便利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成本的影響等綜合因素,同時也應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基於調整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而達到變相辭退勞動者的目的,例如將財務人員調整為保安。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同時,審判實踐的判斷,還要考慮行業性質和工作性質,如建築工人、司機等,當事人訂約時已經預知工作地點不可能固定,而對於辦公室文員或醫生來説,工作地點則相對穩定。

如果單位的經營狀況發生了變化,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決定是否調整職員的工作崗位、工作的薪資等,但如果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並沒有約定單位可以自行變更這些內容,那麼單位在調整職員的工作時,需要與職員協商,不得隨意以職員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

標籤:員工 服從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