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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裏員工服從該怎麼樣辭退?

一、店裏員工服從該怎麼樣辭退?

店裏員工服從該怎麼樣辭退?

對於員工在工作中不服從管理的情況,公司可以出書面的警告信,並要求員工簽字收信,或留取相應錄音證據,並提示再次警告將視為違反制度並不符合崗位規定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對於員工違反制度的情況公司可以不予以賠償;

加強員工考勤管理,對於無故曠工行為加以約束,如符合曠工行為的,可以按開除處理;

如無以上情況的發生建議與員工溝通保持良好溝通,指出員工實際工作態度及表現不符合崗位需求的情況進行談話並進行談話錄音,按勞動合同法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賠償。

二、辭退員工需要給予補償金嗎?

具體要分情況,參考一下法律條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款第- ~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標籤:服從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