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安排可以辭退嗎?
一、員工不服從安排可以辭退嗎?
可以辭退;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是應當服從單位安排進行工作的。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説,員工和用人單位有約定固定崗位的,用人單位調崗應徵得該員工同意。未經該員工同意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因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員工的,應恢復原崗位或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員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約定固定崗位,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崗位也不是固定的情況下,單位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但調崗後的工資待遇低於原有待遇或者同崗位待遇的,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未降低待遇,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有權辭退。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有服從公司的安排就意味着很容易導致公司的權益受損,這種行為公司是有權利辭退勞動者的,但前提也是要説明其理由,而且也要與法定的條款相符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符合勞動法來進行,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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