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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醫療期怎麼處理

一、過了醫療期怎麼處理

過了醫療期怎麼處理

1、延長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於一些疾病在醫療期尚未治癒的,可以相應延長醫療期;

2、工傷:職工工傷後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需要評定傷殘等級後,根據不同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

3、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參照工傷鑑定,一至四級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二、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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