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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聽從工作安排可否辭退

一、員工不聽從工作安排可否辭退

員工不聽從工作安排可否辭退

不聽上級工作安排分幾種情況,

1、上級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合法的,合規的。

2、上級工作安排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或者部分合規部分不合規

3、上級工作安排超出下屬的能力,職責,自身條件

如果是第一種,下屬提不出合理的條件,不聽從,那就是違反公司規定,如果這個不聽從安排會給公司造成損失,企業可以根據內部規定,予以辭退,合法的。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下屬不執行,沒問題,企業辭退員工,那就是違法解除。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雙方協商不成,那也不能解除。

二、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管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還是勞動者進行辭職都是很正常的情況。不過只有在不是用人單位錯誤的情況下,然後勞動者給用人代為帶來嚴重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進行辭退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