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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辭退合法嗎

一、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辭退合法嗎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辭退合法嗎

員工不服從分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符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合同條件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職工不服從安排,毆打領導,是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尚不構成解除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法,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員工在職期間應當聽從公司的安排,即使雙方就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不能達成一致也不能動手毆打領導,這不僅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也是影響其他員工正常工作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符合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並且是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的。

勞動者和勞動用人單位工作前,應積極的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勞動合同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旦違反勞動用人單位的勞動規定、或給勞動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這類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