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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是什麼?

自從黨召開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我國正在逐步加強法治社會的管理,對腐敗、貪污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強,監察部門作為主要負責機關,應該在法律的引導與支持之下一步步擊破腐敗貪污的各個環節。國家特此頒佈了監察法,那麼監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主要是什麼呢?它的主要任務有哪些呢?

監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是什麼?

一、刑訴法與國家監察法的關係是什麼?

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後,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時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改革,對於有效地展開反腐敗鬥爭,確實意義重大。但是,在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之際,應允許社會各界暢所欲言,獻計獻策。在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力量之後,在內部確立“相對的雙軌制”,將黨紀政紀調查部門與刑事偵查部門予以分離,使得前者適用監察法,後者適用刑事訴訟法。

二、監察法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鬥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1、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範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3、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4、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由此可見,監察法是國家從打擊腐敗活動角度制定的法律,其賦予了監察機構的職責,刑訴法與國家監察法的關係是並列的,互相獨立。監察機構對犯罪活動行使的是調查權,在這個期間,檢察院不得介入。只有當調查結束後,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法才開始發揮作用。

所以由以上可知,監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是相互支持、相互引導、相互監督,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繫帶關係,監察法與其他法律將一起為反腐敗、反貪污的工作以及國家的美好未來而不斷努力,共同推進國家現代化、法治化的實現。

標籤:法律 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