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存在必要性是什麼?
一、監察法存在必要性是什麼?
監察法存在必要性具體如下:
1、加強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
制定《監察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法律把黨對反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為奪取反腐鬥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證。
黨管幹部不僅是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要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違紀違法的作出處理。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腐工作機構,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在黨的直接領導下,對行使公權力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對違紀的進行查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進行調查處置,這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
2、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過去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主要限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覆蓋面窄;檢察院主要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制定《監察法》,就是要通過制度設計,補上過去監督存在的短板,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在第三條中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在第三章“監察範圍和管轄”中,根據中國特色體制和文化特徵規定六大類監察對象,將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範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把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深入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鬥爭,深化標本兼治,體現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3、依法設立監察委員會,切實履行監察機關的職責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履行職責權限;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法》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聚焦反腐職能定位,在法律中規定監察機關的職能和職責,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委主要職能: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維護和法律的尊嚴。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4、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
監察法將紀檢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
(1)將《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查詢、複製、凍結、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為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
(2)將實踐中運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
(3)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過程中,對已掌握被調查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且被調查人具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逃跑、自殺等情形的,經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進行調查。四是規定對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目的是保證監察工作順利進行,保障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總體來看,目前規定的這些權限基本與監察機關承擔的職責任務相匹配,措施更加明確具體,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二、監察對象的範圍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在《監察法》之中規定了可以被監察的公職人員的範圍等的內容,這樣可以使得公職人員在公眾監督之下工作,有利於減少貪污、受賄、以及失職等瀆職情形的發生率。擁有監察權力的監察人員,也需要掌握專業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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