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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護人關係法律流程是什麼?

一、解除監護人關係法律流程是什麼?

解除監護人關係法律流程是什麼?

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做出侵害孩子健康、致使孩子處於危險困境的行為時,相關人員可申請解除監護關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確定後,是不得自行變更的。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所以,已經被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一方是無法自行主張取消監護權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

但是對於解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二、有權請求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的人有哪些?

1.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要是出現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對方的監護人資格。

2.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

若是監護人有任何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按照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同樣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

一般來説,只有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是除父母一方以外,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來向法院進行提出取消監護人資格,他人是沒有權利向法院提出取消監護人資格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監護人的合法權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