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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關係是什麼?

一、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關係是什麼?

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關係是什麼?

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關係是密切聯繫的關係,司法解釋主要是對於《民法典》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詳細具體的規定。《民法典》49條的主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二、《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律是在不斷的變化當中的,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國家社會生活也在不斷地變化,所以法律也是需要來做出調整,比如説《民法典》新的實施,就會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有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解釋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