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勞動監察大隊的作用在於監督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是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的。可以説,勞動監察大隊是一個起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的機構。那麼,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關於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
一、勞動監察受理範圍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4、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實行“歸口管理、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分別由所在行業的主管部門管轄。
所需材料:投訴人需提供書面投訴材料,並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二、勞動監察處理程序
勞動監察機構通過日常巡查、舉報投訴、專項檢查等形式發現違法行為→按照屬權限範圍立案審批→調查取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予以處罰;違法事實不存在或情節輕微且已改正,不予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
三、勞動監察辦理時限
對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四、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序,有行政處罰權,但不能組織雙方調解;勞動仲裁乃至勞動訴訟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序,沒有行政處罰權,但可以組織雙方調解。
2、處理的對象不同
勞動監察追究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3、被處理對象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監察導致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勞動仲裁只會產生民事責任。
4、違法行為的實效不同
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一年,勞動仲裁的受理時效是兩年。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其實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還是很清晰的,勞動者可以對比自身情況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以便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採取過激行為,理性的投訴至相關負責機構才能更快捷的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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