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一、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監察委員會辦理的腐敗案件有立案偵查程序。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有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2、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三、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主要有六大類: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以上就是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進行立案偵查處理中的區別,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員的身份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立案偵查的條件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作出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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