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關係是什麼,其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私募基金法律關係是什麼?
私募基金法律本質是信託。基金與信託的意義有某些類似,都含有“將自己的財產委託他人管理和運用”之意。因此,二者在使用上經常互相代替,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信託是基金存在的基礎,基金僅僅是基於信託而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方式。信託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比基金使用範圍更廣泛,目的與表現形式更多樣。
二、私募基金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私募基金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信託,其特殊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私募基金屬於信託中的金錢信託。
所謂金錢信託,是指以金錢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由於私募基金的委託人、契約型私募基金中的基金持有者、公司型私募基金中的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中的合夥人,在信託錢款時,具體指定了該金錢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因此,私募基金是一種特定金錢信託。
(二)私募基金屬於集合投資。
與一般的一對一信託關係不同,私募投資基金屬於多對一的信託關係,即至少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將資金彙集於一個“資金池”,基金管理人將該“資金池”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操作,投資者根據其基金份額按比例獲取收益、承擔風險。
(三)私募基金加強了基金託管人的責任。
這種運用資產保管機制來保管、監督和制約信託財產運作的做法,在一般的信託關係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它構成了私募投資基金信託關係中的又一個基本特點。
總之,由於私募基金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各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建立起來的,因此在處理他們之間法律關係時應得到更為充分的體現,基金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應由他們之間充分約定,當然這種約定是不能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適用信託法律的一般規定。
以上內容即為私募基金法律關係是什麼的解答,從中可以瞭解到,私募基金是與信託相似的,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着差別,其中信託比私募基金的使用範圍更廣泛一些,而且市場相對也更成熟一些。今天,小編講述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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