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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可能有些勞動者所在的單位會經常因為一些事情而剋扣他們的工資,但有的時候,單位扣發工資的情況並不就是法律上面規定的剋扣行為。那實踐中,究竟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於剋扣:

(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 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3、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企業剋扣工資怎麼辦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企業違反工資支付義務,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若單位扣發員工的工資,此時我們要先分析一下,究竟單位的行為是否屬於的法律中規定的剋扣工資的行為,若屬於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有的勞動者可能誤將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當作違法行為,以此要求單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肯定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工資 剋扣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