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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工傷保險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屬於工傷保險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工傷保險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二、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30號)《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第三條(六)解釋:實行工傷保險奉行“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1)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基於“職業風險理論”。在生產過程中,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的風險總會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現-代工業發展到相當的自動化和機械化程度,不測事故仍可能發生。就職工總體而言,職業傷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職工個人所能抗拒。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慰死撫生、安定社會的需要。

(2)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是補償從事生產工作過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傷致殘後的收入損失。對於職業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職業或者業餘收入不在補償範圍。

(3)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工傷補償性質屬於“經濟損失補償”,包括保障與補償兩個方面。保障是工傷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對傷殘職工或工亡職工遺屬的工資收入減少或中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使其本人或者遺屬大體保持原來的基本生活;補償是對受保人工傷後,因肢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損害甚至喪失生命給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以示安慰,體現對勞動者價值的尊重。

(4)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運用工傷保險的機制促進工傷預防,不僅是減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傷保險積極意義所在。從被動補償走向積極預防,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購買保險對個人的好處是很多的。所以在自己有條件的情況下一定要購買保險,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購買的,公司承擔一大半,勞動者承擔一小半,不買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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