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哪些行為不屬於剋扣工資
一、用人單位的哪些行為不屬於剋扣工資
不屬於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於剋扣:
(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 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3、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公司拖欠工資不還怎麼辦
單位拖欠員工工資,首先員工需要和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調解,如果調解無效,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索賠。並且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有剋扣、拖欠等行為。但也要注意,用人單位晚於約定時間支付工資報酬,此時不一定就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當然,在扣減員工工資的時候,也要區分不同情況,因為有些情況下單位可以代扣代繳一些費用,這個情況下並不屬於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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