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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與請假先抵加班費誰更符合勞動法?

一、加班工資與請假先抵加班費誰更符合勞動法?

加班工資與請假先抵加班費誰更符合勞動法?

加班工資更符合,加班時要支付加班費,不得用請假來抵消,否則,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加班費和損失。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

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

二、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説,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員工的加班費也應當納入應納税的計算範圍之內,對於單位安培員工加班的,是必須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的,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每個周的工作時間是不得超過四十四個小時的,正常來説是八小時制,如果是單位要求加班的,也是不能超過太多的工作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