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費怎麼算,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員工加班分為自己主動自願的加班和單位安排加班兩種情況,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不過這個 員工加班費怎麼算呢?可能很多勞動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員工加班費怎麼算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13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
可見,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在內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
二、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加班津貼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津貼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於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於不同法律規範的範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那首先就要知道員工在什麼時間段加的班、實際的加班時間有多長,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又是什麼,如果這三者缺少了任一數據的話,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都是不準確的,也就註定此時會對一方不公平。而要是單位在安排了加班之後不給加班費,此時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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