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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的薪資包括哪些

一、企業員工的薪資包括哪些?

企業員工的薪資包括哪些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企業為了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員工在組織中可以定期拿到、數額固定的勞動報酬。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説,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

二、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法第38條及第47條的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根據上文中關於企業法律責任的闡述,勞動者還可在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要求企業加發相當於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綜合起來講,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1)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麼仲裁裁決僅對企業具有終局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超過了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麼仲裁裁決對勞動者和企業都不具有終局效力,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企業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勞動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外,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勞動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後,經審查申請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將在受理之日起15內向企業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企業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並被法院支持導致法院裁定支付令失效的,勞動者也不是全無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手裏有企業的工資欠條,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用在此之前先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企業在收到支付令之後超過15日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薪資是聯繫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核心所在,企業都會根據工作崗位,員工的級別,員工個人的表現等因素分別制定跟員工本人情況相吻合的薪資標準。一般在合同中只能體現出公司每個月會固定發放的最低工資,但是,本公司的薪資架構還是要體現在書面合同中的,比如説工資主要是來自於績效獎金,那績效獎金的計算方法就不能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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