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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很多人在利益面前都會失去自己的原則,甚至會不顧法律的規定去謀取更多的利益,很多時候在公司企業中利用職務上的優勢來獲取很多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將會嚴重影響到公司的發展,我國的相關法規中有嚴厲的處罰,那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其中,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犯罪原因

政治素質低、精神文化空虛

職務犯罪的幹部大多數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鬆自身的政治學習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後。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思想,動搖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權力腐敗助長腐朽沒落思想,瓦解人民羣眾對現代化事業的信心,滋生對執政黨的政府的離心離德傾向。

權力過於集中、缺少監督和制約

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黨政領導體制中傳統的弊端。早在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就指“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往往把黨的領導變為個人領導。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固然,腐敗分子的墮落有其個人品質的原因,但是他們的腐敗活動既然發生於體制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檢討制度環境存在的內在的疏漏。無疑,正是過分集權的體制為某些掌權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過大的權力膨脹了他們的個人意志[1] 。

而且,權力過分集中還使得糾正權力過錯的代價大大提高。1、權力過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權力現象的一個客觀規律是,沒有制約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個人的意志常常會由於沒有壓力和牽制而輕易地進入權力過程,從而使用權人形成不謹慎甚至是隨意的精神狀態。由於缺乏制約機制作保障,權力行為的規範也往往流於形式,喪失應有的權威和嚴肅性,得不到真正的貫徹。江澤民同志説,權力被濫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會出現大問題。我國腐敗現象發生的現實直接地證明了這一點。雖然在黨政體制中有專職地監督各級權力的機構,但監督權和被監督權之間明顯失衡,使得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受到限制。權力運作的規律表明,權力越大、越關鍵,就越是應當予以規範和約束。而現實權力體制中的情況卻是相反,權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約和監督卻越弱。正因為制約監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無恐,肆意妄為。2、權利對權力的監控力不足。權利對權力的監控是現代權力制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這樣的制度尚未健全。權利對權力的制約缺乏有效的實現手段,公民權利行為組織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夠。在公職人員的選拔、業績評估和考察、權力違法的遏制以及權力受腐敗行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嚴密的權利參與和保障制度。

法制觀念淡薄,沒有樹立良好的權力觀

職務犯罪的幹部大多數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幹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最終導致執法犯法,後悔莫及。權力觀是領導幹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集中體現,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決定着人的理想信念、價值標準和行為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講,權力觀是觀察領導幹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體的窗口。對領導幹部來説權力就意味着責任和義務,權力是人民給的,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但在翻滾湧動的經濟大潮中,有一些幹部擺不正位置,政治覺悟不高,信念不足夠的堅定,免疫力不足夠的強,最終把權力當成謀私的工具,褻瀆了人民賦予的權力,走向了後悔的腐化墮落之路。

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數基層領導對幹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幹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幹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幹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於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幹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於寬。監督制約機制鬆懈,制度流於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幹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利用職務來犯罪的行為近幾年發生的比較多,通常在公司中,如果自己的職務可以獲取很多的利益主要是金錢利益,很多工作者會抵制不住誘惑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其中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等,都會依法受到應有的懲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