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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工傷認定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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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雖然認定部門也受理了申請,但此時也要注意避免出現中止的情形,一旦被中止對當事人來講就是很不利的。而通常在符合了一些條件下,才會導致工傷認定中止。那麼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工傷認定中止條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於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認定程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二、工傷認定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現實中,要是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那麼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當然,要是對最後的認定結果不服的話,此時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標籤:認定 中止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