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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合同的中止履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該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為了避免損失而暫時停止履行自己義務的法律行為。合同中止履行是有法定的條件的,什麼情形下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呢?
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時,可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標籤:履行 中止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