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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如何處理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這樣處理:
(1)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2)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3)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4)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