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認定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職工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工傷認定有工作時間要素、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觀過錯要素等。
(1)工作時間要素: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要素: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問題
(1)關於證明材料的調取。
調取的書證為複印件的,應在複印件上註明提供人、核對人、與原件核對無誤章。複印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或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核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調查類筆錄,應當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行政執法人員(2人)、 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被調查人、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被調查人、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告知當事人申辯、舉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對於原告在訴訟階段才提出的反駁理由,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原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因此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中,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説明。如果當事人在複議或訴訟中提出新的反駁理由或證據,被告有要求補充證據的權利。
對工傷的認定其實對之後的處理是很重要的,畢竟如果屬於工傷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自己的責任,具體就是需要對受傷勞動者作出工傷賠償。而要是單位按照規定給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的,那麼此時賠償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不然就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承擔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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