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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同犯罪的中止認定有哪些條件

對共同犯罪的中止認定有哪些條件

共同犯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有預謀的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當然在犯罪過程中是有可能出現各種的犯罪形態,如中止、未遂等等。一般對共同犯罪中中止的認定比較困難,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對共同犯罪的中止認定有哪些條件。

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非常複雜,涉及的案件非常多,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的不同可以分成: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幾種。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具體運用共同犯罪中止的條件就不同,司法實踐中我們應加以區別對待,有效的保障人權。

1、組織犯的犯罪中止

組織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共犯,以及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顯然組織犯在犯罪集團中具有最主要的作用,如果組織犯僅僅採取消極的放棄參與的行為,不足以抵消他先前的行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原因力作用,很顯然如果不是由於組織犯的組織、策劃、指揮,就不會發生後來有序的犯罪活動,其他共同犯罪人得到了組織犯的幫助,因此組織犯負有以積極行為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組織犯中止犯罪應具備的條件是(1)自動放棄犯罪;(2)在犯罪過程中止犯罪;(3)有效性,即積極有效地阻止整個共同犯罪的完成,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實行犯的犯罪中止

實行犯是指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在單個實行犯的場合,其中止與單人犯罪的中止要求相同。在多個實行犯的場合,個別實行犯自動停止其犯罪行為就能切斷與危害結果間的聯繫,就可視為中止。如在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質的共同犯罪中,如強姦罪、脱逃罪等,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棄本人的犯罪行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為必要。

3、幫助犯中止的條件

幫助犯裏有從犯和脅從犯,是對主犯的犯罪行為提供某些方面的幫助,要想中止犯罪,要想中止犯罪,所具備的條件除了自動性和時間性之外,有效性和徹底性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1)放棄犯罪故意,切斷與共同故意的聯繫。(2)消除先前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4、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勸説、利誘、威逼或者其他方法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人。關於教唆犯成立的犯罪中止的標準,理論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是教唆中止以教唆人行為為標準説,主張教唆人教唆行為是否中止,應以原教唆人之教唆行為是否中止為斷,教唆行為中止為教唆中止,教唆行為如未中止者則不會發生中止問題;第二種是教唆中止以被教唆人之行為為標準説,主張教唆人教唆行為是否中止,不以教唆人自己之教唆行為為標準,而應以被教唆人之犯罪行為為標準,當教唆人有效中止被教唆人之犯罪行為時為教唆中止犯,否則不成立教唆中止犯。

在教唆犯問題上,我認為單純以教唆人行為為標準或片面的以被教唆人行為為標準都不妥。根據教唆犯二重性特點及犯罪中止理論,教唆犯中止的成立,要求教唆犯主客觀相統一,其要自動中止教唆並且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中止表明了教唆犯中止犯罪的主觀意願具有自動性,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表明了教唆犯成立中止犯在客觀結果上的要求。就教唆犯的中止而言,要切實考察教唆犯的主觀意願,如果教唆犯停止犯罪是由自己的主觀意願以外的原因所致,則顯然不能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同時,被教唆人自動中止犯罪的場合,如果教唆人既沒有自動中止的主觀意願也沒有中止行為,則教唆犯不成立中止,而是構成教唆犯的未遂。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共同犯罪的中止認定有了一定了解。由於共同犯罪會區分主犯、從犯、幫助犯、教唆犯等,所以在對中止認定的時候一定要先分清楚當事人是屬於哪種犯,這樣才能知道其所作的行為是否能構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什麼是共犯,共同犯罪形態是什麼?

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未遂與中止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