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超過一年是否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我們知道,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是可以獲得工傷賠償的。但申請工傷賠償之前,勞動者應獲得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實踐中會有一些工傷勞動者在一年後才申請工傷認定的,那工傷超過一年是否可以進行工傷認定?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工傷超過一年是否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超過1年就不可以提出工傷認定了。
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6號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後,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並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後的一年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後,應及時辦理工傷理賠的相關手續,以免超過期限給自己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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