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一、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因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
《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而設立的。只要就合同糾紛訂立管轄協議的,可認定由該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均由所選法院管轄。
增加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應是指與合同或者爭議標的有實際上的連接點的法院。
二、合同效力糾紛如何保存證據的?
舉證責任決定的是當事人要保存證據的重點範圍,證據種類決定當事人保存證據的形式。證據保存的目的在於使有利自已的事實處於可以證明的狀態,不致於事實是有利於已的但是卻無法證明,造成吃啞巴虧的實際後果。合同糾紛證據保存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完整保存。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保存。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電話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電話錄音。
合同效力糾紛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此過程中應該保存的證據如下,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原件,當事人約定的納入合同內容中的有關資料,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履行合同的證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出的告知,通知,提出異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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