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有什麼?
一、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有什麼?
按以下順序判斷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屬於不動產、港口作業、遺產糾紛合同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住所地及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在規定範圍內選擇與爭議有聯繫的地區的法院管轄。
3、合同履行地、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合同效力糾紛訴訟特點是什麼?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於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合同管轄地,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合同效力糾紛訴訟是從當事人發出請求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擁有嚴格、完整的訴訟程序,對於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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