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形式的一種,所以適用於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而設立的。只要就合同糾紛訂立管轄協議的,可認定由該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均由所選法院管轄。
二、合同效力糾紛在哪裏起訴?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想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管轄地,需要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可以在合同中選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簽訂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合同標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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