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思路是什麼?
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於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關於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擬定的約定管轄方式來確定最終的管轄法院,這樣的話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也是有利於解決的。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要,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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