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當月算不算工傷醫療期嗎
一、受傷當月算不算工傷醫療期嗎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確定,各地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長短具體要看該工傷職工的傷情了,傷勢不同的的,休息時間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從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之日起計算,但對停工留薪期限長短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
實踐中,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對照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間的長短,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擴展資料:
工傷醫療期
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相關的勞動者的停薪留職時間按照這類勞動者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這類工資的12月。勞動者應積極的辦理工傷鑑定,按照鑑定結果要求相關賠償,對自身的傷害擬補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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