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幹活路上屬不屬於工傷?
算是工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或者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傷害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引起
實踐中,很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傷害最終並沒有認定工傷,其中關鍵因素是“機動車事故”的認定。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其中,“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而“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因此,非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就不能夠認定為工傷。最常見的上下班摔傷、自行車、電瓶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直接造成的傷害往往被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之外。
2、傷害必須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傷保險條例》出台之前,國家有關政策將“上下班途中”表述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但後來出台的、效力等級更高的《工傷保險條例》只是表述為“上下班途中”。這一法律政策的變化促使目前對“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眾説紛紜,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為代表的生活區域為一個點,以工作區域為另一個點,兩點之間的合理路徑。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路徑中,才能被稱為上下班途中。
法律上也只要求了用人單位在和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對於本單位正式職工應該購買工傷保險,但是勞務關係的話,用人單位就沒有給屬於勞務關係的職工去購買工傷保險了。
對於我國的工傷案件的處理來説,此時工傷的勞動者一定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鑑定,這樣可以避免後期在賠償的過程中發生糾紛的行為,不過即使是臨時工,也應該跟公司籤勞務合同的,此時也是為了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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