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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上下班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屬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應當綜合考慮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相對位置和當時路況等客觀情況。職工在上下班時可能由於個人喜好、身體狀況或者身體原因、外部壓力下自身意識行為、道路堵塞、突發事件、封路限行、天氣惡劣及其他客觀原因等,選擇繞行。
判斷繞行是否合理,應該考慮一是職工所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客觀存在;二是職工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邏輯、是否合理。如果認定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則屬於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教職工上下班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屬不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