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幹活受傷怎麼辦?
一、臨時工幹活受傷怎麼辦?
臨時工屬於僱傭勞動,不屬於勞動關係,但是既然僱傭關係成立了,醫藥費也應該老闆承擔。如果老闆不履行責任,可以按僱傭關係去法院起訴,但是要有一些證據,比如其他工友的證言,以及傷殘鑑定。鑑定的話起訴到法院以後,由法院委託鑑定或者請律師,律師也可以委託鑑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二、依據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三、臨時工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根據以上仔細的説明我們可以確定,雖然臨時工並有簽署相應的勞務合同,但是當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產生一些工傷,僱傭公司必須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並且根據相應的工傷管理保險條例,處理不同金額的賠償問題,所以相關臨時工可以認真閲讀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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