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受傷屬於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但有兩大限定:
1、發生交通事故;
2、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於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
由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相關負責人表示。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像接孩子、順路買菜等都可算其為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如果是下班後朋友聚會、逛街、購物、娛樂等等,則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
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進行工傷認定時其申請材料中應當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於工傷。具體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主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共買了工傷保險。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則由用人單位自行進行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承擔的話,受害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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